伦奎斯特谈最高法院读后感100字

伦奎斯特谈最高法院读后感100字

2020-10-29热度:作者:hchj5.com来源:好词好句网

话题:伦奎斯特谈最高法院 读后感 

  《伦奎斯特谈最高法院》是一本由[美] 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著作,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9.00元,页数:26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伦奎斯特谈最高法院》精选点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该判例确立了如下权力:联邦法院可以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并从而无效。

  ●翻译似乎有不少问题的感觉……

  ●总体还好,稍散乱了一些,不够体系化

  ●不长,值得一读

  ●读的人居然这么少。。。。。

  ●看没什么人看的书是一种享受

  《伦奎斯特谈最高法院》读后感(一):约翰?马歇尔的肖像

  1801年3月4日,杰斐逊从附近的旅馆边走过,来到国会大厦的参议院办公室,在他的远房表兄弟、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的引领下宣誓。马歇尔余生将担任大法官34年,他来到华盛顿后,和同事们就住在国会大厦附近的旅馆里,他也许是步行从旅馆房间来国会主持宣誓的。

  看过今天的华盛顿,很难想象1801年的华盛顿是何模样,同理,站在今天的“大理石神殿”前,很难想象1801年的最高法院的样子。无疑,在许多见识过位于国会大厦东侧对面这座美丽的最高法院大楼的人来说,他们会觉得联邦政府三大分支分别通过一座建筑体现出来是最合适不过的:总统有白宫,国会有国会大厦,而最高法院也有自己的大楼。

  但在1801年的时候,情况并非如此。迟至1801年1月20日,次月就要进入开庭期的最高法院到底在哪里办公,仍无人关注。这时,特区委员们建议国会:“鉴于联邦司法机关没有自己的房子,我们希望联邦最高法院在国会大厦有自己的一个房间,用于开庭,直到作出新的安排,无论如何,我们不会认为这个安排不经国会认可就可做出。”国会对这一建议的回应是,将国会大厦一层的一间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为“法庭”,而法院在那里办公七年,才等来更宽敞的法庭。用在法院的一位重要学者的话说:

  这间小小的、没有尊严可言的办公室,仅宽24英尺、长30英尺、高21英尺,位于大厦南端,美国的首席大法官和他的同事们就在这里待了八年。(沃伦,卷1,页171)

  “伟大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755年出生于弗吉尼亚州福基尔县。25岁之前,他已在独立战争中负责指挥一个连,参加了布兰迪万河、日耳曼敦、蒙茅斯战役。在福吉谷他是乔治·华盛顿的部下,华盛顿称他“具有强烈的民族主义情怀,尊重纪律和权威”(哈斯金斯和约翰逊,页102)。独立战争胜利后,马歇尔先后任职于弗吉尼亚州议会和国会。1798年,他被任命为著名的“XYZ事件”委员之一,与塔列朗和法兰西第一帝国督政府打交道。马歇尔回国后旋即出任约翰·亚当斯的国务卿,此时亚当斯的任期即将结束。

  1800年奥利弗·埃尔斯沃思卸任,首席大法官的职位空缺下来。当时,1800年大选的走势已明显不利于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认为,在杰斐逊和共和党人接管政府之前,极有必要把忠诚的联邦党人安排到法官席上。他向约翰·杰伊发出邀请,杰伊在竞选纽约州州长前曾任首席;但杰伊在1月初即表示拒绝。亚当斯又考虑了威廉·库欣和威廉·帕特森这两位联席大法官,但最后还是出人意料地提名了约翰·马歇尔。

  从现存的马歇尔肖像画来看,我觉得他最显著的特征是那犀利的黑眼睛。他看起来很有幽默感、充满热情。至于外形,他个子很高、身手敏捷,穿着不太讲究。威廉?沃特写道,“从他的整个外表、举止;衣着、态度、手势;坐立行走;都与切斯特菲尔德爵士所具有的那令人尊崇的优雅不沾边,谈不上绅士风度”。(威廉·沃特,《英国间谍来信》,巴尔的摩,1811年,页95。)

  与他在最高法院长期共事的约瑟夫·斯托里这样评价道:“我喜欢他大笑的样子,在一个精通世故的人身上,这太难得了;无论是在法官席上还是学术研究中,他的好脾气和那不会消磨的耐心都令人愉快。”(《女青年会》,1977年,页101)安德鲁·奥利弗在他趣味盎然的著作《约翰·马歇尔的肖像》(Portraits of John Marshall)中给出如下观察:

  在马歇尔的几种肖像画中,存在着显著的一致性,毫无疑问,唯一的不同与其归因于马歇尔的容貌随着年龄增长而发生的变化,不如说是艺术家的眼光在变……在亨利·因曼(HenryInman)为年老的马歇尔所作的画像中,不难发现他1797年在法国时身为年轻英俊的外交官那会儿的风采。杰斐逊和两位亚当斯都老了,又老又疲惫,又疲惫又乏力。马歇尔当时已八十高龄,一两天后就要接受致命的结石手术,他却从因曼的画布上俯视着我们,他的目光沉静、柔和而坚定,就像三十年前到最高法院任职时一样。他在担任首席大法官的三十年期间,一直如此。

  《伦奎斯特谈最高法院》读后感(二):国家与个人、自由与权威(摘自第15章“步入第三个世纪的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有相当大的自由,去解释诸如“州际贸易”和“平等法律保护”的宪法语言。但语言的宽度,及允许范围内的后续解释的宽度会让法官觉得,谈到关于民选分支和人民的全国性问题如何解决,自由度无边无际。每个处理过宪法诉讼的法官必定都体会过如下感觉:被挑战的法律要么不公平、愚蠢,要么侵犯权利。不幸的是,他们过于轻易地把这些内心情感转换为设法判定该法违宪的决心。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早就描述过一种现象,法官们也不能免俗:

  无论是统治者还是普通公民,把自己的意见和倾向强加于他人,作为他人的行为守则,这种处理方式被人性中最好和最坏的情感的热情支持,除权力欲外,几乎不能受到任何事物的约束……(麦卡勒姆,页12)

  联邦最高法院偶尔会被称为国家的良心,但我认为这种说法有可能会造成相当大的危害。如果它的意思仅仅是,最高法院维护了宪法原则因此是美国的良心,那当然是准确的。但这句话也经常被过度阐释,说大法官要用他们每个人的良知所发现的道德原则去影响每个宪法问题。超越宪法语言、超越可被公平归于那一语言的意义、诉诸个体法官的良知,这其实是在踏上一个危险的道路。我们许多人必定会深刻地、强烈地感受到我们自己良知的判断,但这些只是个人的道德判断,除非它们在某种意义上被至高无上的法律许可。我又一次地回到霍姆斯大法官:

  确定性不是必然性的检验标准。我们确信过许多并非如此的事情……一个人不会因为看到岩石缝而感痛苦,他在多年前被扔进那儿,丝毫没感觉到受了袭击。我们最爱和最恨的事情一般都是由早年的联系决定的。我爱花岗岩和伏牛花,无疑是因为我最初对它们的愉悦通过永恒性返回了我的生活。但是,尽管一个人的经验让他执着于某些偏好,但一个人应该看到其他人、贫穷的人可能会同样执着于别的事物。而这再一次意味着怀疑主义。(霍姆斯1982,页311)

  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另一种时有耳闻的说法是,在我们的社会中,它是个人自由的终极守护者。这种说法也说明了最高法院的一个重要作用,但忽视了其他同样重要的功能,也有导致恶果的潜质。从这句话到如下感觉仅有一步之遥:每一次,当对抗政府的个人权利主张得到了支持,宪法就在某种程度上得以“捍卫”,如果那主张没得到支持,宪法就没有被捍卫。但情况当然并不是这样。联邦最高法院之所以支持那些主张,是因为它认定宪法中有依据,而之所以拒绝对抗政府的其他个人自由主张,是因为法院的结论是,于宪法中无据。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既在于排他性地支持个人的主张,也在于排他性地支持政府的主张:它必须在这些主张之中真正维持宪法的平衡。如果它发现天平是平衡的,国会、州或地方政府有权得到的、长期以来的“合宪性假设”意味着,那些寻求认定法律违宪的人未能承担举证责任。

  在我看来,这种合宪性假设始终都是极为有益的。如果最高法院错误地裁判一部国会法律合宪,它犯了一个错误,但错误的结果只是留给全国一部民选的参众两院议员正当制定、民选总统签字生效的法律。但如果最高法院错误地裁判一部国会法律违宪,那它这个错误就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它否决了民选政府分支正当制定的法律,不是出于任何宪法原则,而是当时的多数大法官对好政策的个人观点。每次,一个个人或群体主张对抗立法行为的宪法权利时,司法天平的一端是多数决原则,另一端是个人权利原则。事实上,联邦最高法院的功能在于称量分量、保持平衡,而不是有意识地以一端为代价提升另一端。在特定案件中,关于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读是过于扩张还是过于限缩,人们可能会看法不一。正如它在两个多世纪中经历的那样,只要最高法院参与判断应当让什么样的法律来统治我们,它就必然会被那些被判决冒犯的人们批评。

  最高法院偶尔会犯明显的作为或不作为的(omission and commission)错误,但远为重要的事实是,最高法院和美国经受住了这些错误,而且最高法院这个机构的权威性和声誉在稳步提高。诱惑自然存在于那些担任大法官的人身上,真正重要的事实不是,大法官们不经常屈服于这些诱惑,而是他们总的来说有良好的判断力和常识,让他们在裁判绝大多数案件时超然物外。我们的政府制度的设计师们或许事实上做的比他们想象的更好。他们希望宪法能矫正多数决原则,而他们创立了一个执行宪法命令的机构。他们对司法分支不受制约的权力感到警惕,正如对其他政府分支也保持警惕一样,他们让总统去同意参议院任命大法官的权力,他们给予人民修正宪法的权力。他们让联邦最高法院仅限于裁判诉至法院的实际案件和争议,为了让最高法院执行自己的命令,他们让它在部分意义上独立于民选政府分支。两百多年的经验现在告诉我们,他们以在惊人程度上实现了自己的目的。我们不能确切地知道,最高法院在它的第三个世纪会与哪些问题作斗争。但没有理由怀疑,在对文明社会的不断追寻中,在寻求自由与权威、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恰当平衡方面,它将继续是至关重要的、无与伦比的美国制度参与者。

  《伦奎斯特谈最高法院》读后感(三):首席大法官的自白 作者:张万洪

  载《新京报》2014年10月25日

  伦奎斯特从个人角度出发,为外行人写作了一部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和法治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其主要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八名联席大法官组成,有中国学者曾撰文称美国是“九个人统治的国度”。但由一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所撰写的介绍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书”,还不多见——这就是《伦奎斯特谈最高法院》一书最独特的地方。

  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生于1924年10月1日,2005年9月3日辞世。1952年他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即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助理;1971年经尼克松总统提名,被任命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86年经里根总统提名,被任命为第16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直工作至其生命的最后一天。30余年的工作经历,使他具有非凡的“本钱”,来为对联邦最高法院“感兴趣、有见识的外行人”写这本“通俗历史书”。

  “风暴眼”中的自白

  全书从伦奎斯特担任大法官助理的经历开始写起,介绍了最高法院的建筑式样以及作者担任大法官助理的工作感受。这种自传性、个人体验式的序言之后,作者的笔锋逐步过渡到对最高法院历史的回顾,这部分的篇幅长达十章,从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直写到上世纪50-60年代的沃伦法院。其间作者重点介绍了马歇尔(Marshall)、坦尼(Taney)、沃伦(Warren)三位首席大法官和五位大法官:米勒(Miller)、菲尔德(Field)、佩卡姆(Peckham)、霍姆斯(Holmes)和布兰代斯(Brandeis)。对于其他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们,则在各章中予以简要提及,比如在“新政法院”(指1937-1949年间、由富兰克林·罗斯福所任命的大法官主导的法院)一章中,他一口气介绍了休斯(Hughes)、斯通(Stone) 和文森(Vinson)三位首席大法官。在这头十章中,伦奎斯特还以专章介绍了一些事件和案件,比如罗斯福总统的联邦最高法院改组计划和钢铁公司占领案。这十章的顺序,基本上是按时间前后来组织、排列的。

  在有关最高法院的历史介绍完之后,伦奎斯特用三章的篇幅来“揭秘”联邦最高法院的运作方式。比如大法官如何通过调卷令来选择审理哪些案件、律师如何在大法官面前辩论、大法官如何裁判案件,等等。作为结语,全书的最后一章题为“步入第三个世纪的最高法院”。这是因为该书英文第一版面世于1987年,恰逢美国宪法两百周年;两年后的1989年,联邦最高法院也将迎来它的两百周年华诞。这个举世瞩目的最高法院何去何从?如何在自由与权威、国家和个人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伦奎斯特给出了他的一些答案和展望。

  霍姆斯在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后不久,曾将该院比喻为“风暴眼”。在“三权分立”的架构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可避免地一直在和国会、总统角力,处于权力斗争的漩涡中。《伦奎斯特谈最高法院》一书英文初版及修订再版时,伦奎斯特尚在首席大法官任上。这本苦心杰作,算是“风暴眼”中的一份告白。

  尽管历史部分占据了大部分的篇幅,但本书最大的亮点是伦奎斯特对联邦最高法院运作的介绍。历任大法官助理、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以其非凡的履历和罕见的“内部人”视角,对于联邦最高法院运作,给出了引人入胜的描述。从大法官如何选择案件、如何听审,到大法官们之间如何讨论乃至辩论,从总统任命大法官时的种种考量,到是否为大法官助理午餐桌上的八卦,伦奎斯特讲得栩栩如生,令人如临其境、印象深刻。他对同行的评价(175-177页),也十分难得一见,让人眼前一亮。

  笔者个人十分喜欢伦奎斯特对律师的分类。长期坐在法官席上,注视和观察着律师在他面前“表演”,他风趣地将出庭律师分为四类:自说自话的“读经者”、自信满满的“辩论冠军”、语速超快的“凯西·琼斯”和辞藻华丽的“演说家”。伦奎斯特站在法官的立场上,分析这四种类型的出庭律师各自的利弊。(190-192页)他进一步指出,这几类律师之间应该如何相互借鉴,以成为“十分罕见的”“真正杰出的”律师。对于想成为一名杰出律师的法律人,认真揣摩、听取伦奎斯特的意见,将会受益匪浅。

  然而,这并不是说本书在最高法院历史的介绍上毫无建树。事实上,伦奎斯特对本书成为“一部宪法论著”信心满满。他在“前言”中说该书“讨论了数十个案件,几乎涉及所有的重要的宪法理论”。譬如对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已有无数案例评介,但伦奎斯特的介绍仍然让人读起来饶有趣味。

  写作可商,译笔出色

  伦奎斯特试图将其个人经历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结合到一起,但这种尝试在写作手法上而言并不成功。

  本书的缺憾也是相当明显的。首先,伦奎斯特试图将其个人经历与本书论述的主题,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杂糅起来,不露痕迹,但这种尝试几乎可以宣告是不成功的。叙事可以带有个人视角,但一些作者个人认为有趣的轶事,放在一本这样主题的书中,显得十分突兀,让读者有些摸不着头脑。比如伦奎斯特回忆在做大法官助理时,房东丈夫对大法官的印象一段,又如伦奎斯特带同学参观最高法院,偶遇杰克逊大法官的一段,处理得都不是特别自然。他对担任大法官后更换办公室的描写(178页),也被一些评论家认为可有可无。

  其次,本书在内容上有一些令人遗憾的缺失。如前所述,本书英文初版于1987年。2001年再版其实是一次修订后的增订版。再版的一个大的修订由其小女儿南希捉刀,淡化其“文笔中的法律人的痕迹”。据其传记作者奥特迈耶在《最高法院的“掌舵人”:威廉·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传》(余冲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中说,伦奎斯特称他这个小女儿是 “没有出过书的作家大军中的一员”,应该是出色地完成了这个工作。再版的另外大的变动是新增了“新政法院”和“沃伦法院”两章。其实这次修订如果能够将伦奎斯特担任首席大法官之后亲历的一些案件写进来,比如“焚烧国旗案”“布什诉戈尔案”等,将会令我们大饱眼福。

  再次,在写作这样一本面向大众的通俗读物时,伦奎斯特并没有摆脱他自己的偏见。贺卫方教授在本书中文版封底推介意见里客气地说:“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上,伦奎斯特可以说是最具个性和立场最鲜明的首席大法官之一。”其实,伦奎斯特是一名坚定的法律实证主义的信奉者。他不认为解释法律的时候需要有任何道德考量。人们有时戏称,只要你遵循三个原则,伦奎斯特的判决85%以上是可以准确预测的:第一,有关个人和政府的争议,他倾向于支持政府;第二,在联邦政府和下级政府的争议中,他倾向于支持下级政府;第三,在解释法律时,严格按照立法者原意。这些个人的“偏见”,或者说“倾向”,在写作本书时,在材料取舍和字里行间,都有所体现,需要读者明鉴。

  还需要指出的是,本书中文版译者于霄中英文俱佳,法学功底也十分扎实。其出色的译笔为我们阅读此书扫清了许多障碍。原书作为一本通俗读物,没有任何学术著作常见的注释,但译者十分体贴地在译文中加了不少“译者注”,对关键的术语、人物和事件,做了简要的说明。这种努力对普通中文读者来说,绝对是雪中送炭,而非画蛇添足。如果这些“译者注”能再丰富一些,效果将更好——比如什么是美国国会中的“阻挠议事”(161页)等等。

  《伦奎斯特谈最高法院》读后感(四):序言:一个助理来到华盛顿(节选)

  1952年1月30日早晨,俄亥俄州伍斯特市,我正在从我父母家威斯康新州密尔沃基市前往华盛顿特区的途中,我应在两天内报到,成为时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八位联席大法官之一的罗伯特·H.杰克逊大法官的助理。那是一个让人极为自豪的职位,我对自己被选上深感惊喜,当然了,我可不想迟到。

  我在一个“旅行者之家”度过了那晚,尽管朝鲜战争导致美国国内通货膨胀,但人们还是可以花四美元在此住上一晚。然而,当我看到报纸上刊登的天气预报,不由得为接下来的行程忧心忡忡。俄亥俄州更南的地方在下雪,风暴预计穿过阿巴拉契亚山脉往东移动。我这趟旅程的交通工具是一辆1941年的斯图贝克冠军,这是辆挺好的小车,但毕竟已服役11年了,我心下判断自己得快点。在隆冬中驾车穿过五大湖之州,我强烈地认识到,我这辆车存在季节性缺点。车上没有暖风装置。回过头来看,1941年时,在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市所卖的汽车上,暖风装置是可选的,真让人难以置信。痛苦的记忆间或闪过,如果我想避免这种痛苦,就不能日落之后还在赶路。

  从东南方向的天色来看,我似乎已经驶入了风暴中。从威斯康星到俄亥俄北部这段行程对我来说是非常熟悉的,因为我在参军前曾短暂地在俄亥俄州上过学,服役期间也曾在那里驻扎。但是,从这段路往前,我就要进入新的地域了:从俄亥俄州东部到西弗吉尼亚州的威灵市,再经过西弗吉尼亚的柄状地带,穿过宾夕法尼亚州西南部,再从其东南部、经马里兰州到华盛顿特区。我拍了拍我那辆小巧的蓝色斯图贝克的挡泥板,心想:“宝贝,别掉链子。”我发动了车,直奔新费城和威灵而去。

  我那年27岁,仍然是个单身汉,在完成高等教育的时间上晚了一些,因为我在二战中在军队服役三年。经过了两个夏季学期,我已于1951年12月完成了在斯坦福法学院的学习。杰克逊大法官的助理一职将是我这个诚实善良的法科毕业生的第一份工作。

  在我看来,我能被选任助理,很大程度上是运气使然。我当然知道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有法律助理。事实上,斯坦福的两位毕业生,1949届的沃伦?克里斯托弗(Warren Christopher)和1951届的马歇尔?斯莫尔(Marshall Small)都曾任威廉·O.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的助理。但是道格拉斯大法官本身有西部渊源,他已安排负责选择他助理的委员会面试来自西海岸的申请人。对一个像我这样的斯坦福学生来说,能被选上担任大法官助理的几率是微乎其微的,当时人们一般不会从美国这头飞到那头,除非有重要事情,也通常不会花费他们本就很少的积蓄在横穿美国的火车行程上、千里迢迢面试,就为了那渺茫的希望。

  但是命运自有安排,杰克逊大法官在1951年夏天前来参加斯坦福法学院新大楼的落成典礼,当时我正就读自己的第二个夏季学期。我的行政法老师菲尔·尼尔(Phil Neal)本人数年前担任过杰克逊大法官的助理。就在大法官前来参加典礼前夕,尼尔教授问我对做杰克逊的助理是否有兴趣,这个建议令我喜出望外,我当然连声说是。接下来,在杰克逊大法官在斯坦福逗留期间,尼尔就安排了一场面试。

  我在法学院的一间办公室见到了大法官,他见多识广、平易近人,这种风度一下子让我放松下来。他问了几个有关我的背景和法律教育方面的一般性问题,然后问我的姓是不是瑞典人的姓。我告诉他正是,他回忆起他在纽约上州执业时期打交道的一些瑞典客户。我真的很喜欢听他讲述往日的这些轶事,但又觉得我应该多做些什么,以给他留下好印象。然而,他看起来已经相当满意了,随后结束了面试,有礼貌地感谢我前来,我走出房间,心忖他在见到我的开头几分钟就决定对我不予考虑了。

  因此,当我在1951年11月接到他的信时,自然惊喜非常,他告诉我他在那个开庭期试图只招一个助理,事实证明不太行,他和助理都觉得需要增加帮手。我曾跟他说过我已在斯坦福学习了两个夏季学期,将在12月毕业,于是他要求我在1952年1月1日到华盛顿,并着手规划从那之后到1953年6月期间做他的助理。这意外得来的工作邀约让我喜不自胜,我马上表示接受。

  此刻,当我在西弗吉尼亚州威灵市驾车横跨俄亥俄河时,我注意到东南方向的天色越来越低沉,等到了宾夕法尼亚地界,天开始下雪。约一个小时后,当我从南方沿着宾夕法尼亚公路驶入马里兰州西部的时候,雪下得更大了。我正在古老的“全国性公路”美国40号公路上,接下来就距华盛顿不到四十英里了。

  我在马里兰州坎伯兰市郊区的一家壳牌石油加油站停下来,再次看了看天气情况。我估摸着能见度不超过四分之一英里,并判断自己其实碰上了这次穿过阿巴拉契亚山脉往东移动的天气系统的尾端。我把车速降下来,对斯图贝克车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我进入了山区,穿过马里兰州黑格斯敦市,又在能见度未提高的情况下攀上了蓝色山脊。但我终于转到南边去弗雷德里克市的时候,天空变得明朗起来,雪也停了。最后四十英里路,从弗雷德里克到华盛顿特区,太阳从乌云后钻了出来,我觉得天气在人性化地欢迎我来到国家的首都。

  很幸运,我有一位好客的姑奶奶住在华盛顿西北部奇维切斯环岛(chevy chase circle)附近。她先生四年前过世,她慷慨地表示会接纳我,直至我找到固定的居所。她在自己的别墅中给我布置了一个温馨的卧室。我到达后,花了一天时间在城里转悠、熟悉环境,并拟定了一条路线,安排好从姑奶奶的别墅到最高法院大楼之间这段不短的路途。第二天,1952年2月1日,我按着这条既定路线,从康涅狄格大道南到杜邦环岛(Dupont Circle),然后从马赛诸塞大道东南到国会山。

  我在马里兰大道停车,从那个角度,人们可以看到最高法院大楼的北翼。我绕了一圈,来到主入口前,静静站了一会,瞻仰这座建筑。我此前就来过一次华盛顿,那是在高一和高二学年的假期和堂兄弟一起来的。但我对最高法院大楼完全没有印象,我现在看着它,确信自己已记住了它的样子。

  在我身后,穿过国会广场就是美国国会大厦,那熟悉的拱顶矗立在二月灰色的天空下。在我面前是,是最高法院的主门廊,入口都在此处,两侧是两座巨大的、令人肃然起敬的坐像。门廊本身是由16根巨型科林斯式大理石柱支撑的。石柱上方的楣梁镌刻着一行大字,那是一句人们耳熟能详的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 Justice Under Law)。入口上方的三角楣上是一组浅浮雕群像。这座建筑给人的整体印象是一座庄严的白色大理石希腊神庙,侧楼较低,向两翼延伸。

  我走上通向大楼前入口的、看起来没有尽头的台阶,打开大门,穿过一个门厅之后来到大厅,我再次驻足享受一场视觉盛宴。屋顶看起来至少有20码高,每一侧都双排的大理石柱子。两侧的凹进是为了放置最高法院11位前首席大法官——从约翰?杰伊(John Jay)到哈兰·F.斯通(Harlan F. Stone)的半身像而设计的。

  但是,与建筑本身一样令我触动的是大厅的静谧。除了值班的警卫以外,我是惟一在场的人。我向警卫解释了自己来此的目的,前来报到,为杰克逊大法官工作,他指给我看哪儿是执行官办公室。在那里,我在信差的指引下走下一段如同大厅一样静寂的走廊,穿过几扇铜门,沿着另一段走廊走到一扇门前,上面嵌着一个铜焊的黑字铭牌:MR. JUSTICE JACKSON(大法官杰克逊先生)。房间内的一张桌子边坐着乔治·尼班克(George Niebank),他从秋季开庭期一开始就担任大法官的助理。看我进了房间,乔治立刻起身,由此我觉得他很高兴看到我,就算不为了别的,他现在也终于找到了帮手,协助处理桌子上堆得满坑满谷的法律意见书和资料。

  大法官来到了他的办公室,以斯坦福会面时的那种和蔼对我表示欢迎。他平易近人,微微发福,稀疏的黑发在头顶形成“美人尖”[1]。他的脸型比较宽、面色红润,他眼角刚刚生出皱纹。60年前,罗伯特·H.杰克逊出生于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个小村,5岁时随家人横穿纽约州公路搬到位于弗鲁斯堡的另一个村庄。因为他所秉持的是他的父辈的政治信念,在纽约上州是少数民主党人之一,其他人则都是坚定的共和党人。杰克逊将他对党派、州和职业的奉献与他的律师事业结合在一起,并在42岁那年闻名全纽约州,那一年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任命他为位于华盛顿的美国国内收入局(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的总法律顾问。杰克逊在新政时期的法律层级上晋升得很快,其巅峰就是于1941年6月被任命为最高法院联席大法官。当我在1952年2月的这个早晨站在他面前时,他正处在他11年法官生涯的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