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道的疑心:辛普森案若何影响美国读后感100字

公道的疑心:辛普森案若何影响美国读后感100字

2020-10-24热度:作者:hchj5.com来源:好词好句网

话题: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 读后感 

  《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是一本由艾伦?德肖维茨 Alan M. Dershowitz著作,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6.00元,页数:28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精选点评:

  ●得到APP每天听本书分享:“辛普森案”的案情回顾:本书借助检方、辩方、陪审团的视角介绍了这场“世纪审判”中的焦点问题。“辛普森案”所体现的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前者,陪审团在做出有罪判断时达到一种确信,以至于除了有罪判断外不可能存在其他合理的推论。根据后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排除在司法审判之外,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辛普森案”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新闻媒体对司法正义的影响,“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两种美国宪法下基本权利的博弈。本案重新审视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虽说辛普森因“程序正义”保护而被无罪释放,“实体正义”未得以实现,但就美国司法体系而言,严格的法律程序仍然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关键。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跟上周看的十二怒汉不谋而合

  ●一直想整理出来,但是迟迟没有动手。 作者基本方方面面都讲到了。

  ●结合美剧和纪录片读起来很清晰,重大案例,值得深思

  ●相信并维护对抗制的长远,在个案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各方都去极尽所能、竭尽全力地,合法、合乎道德地,赢得案件。

  ●美国经典案件——辛普森案,案件复杂多变,但是又极具代表性,书中从案例发散讲解了美国的法律制度,是本好书。

  ●法学往往就是逻辑学,在本书中尤为体现。层层严密的倒推,揭示出不少值得探究的问题。eg.警官们通过作伪证试图将嫌疑人绳之以法,无论辛普森是否杀人,在辛普森一案中伪证反而成为了其无罪的最大助力。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从多个角度对辛普森杀妻案进行剖析,很多观点现在来看仍是十分的合理、超前,非常棒的一本证据法入门书。

  ●写了一个很长很长的书评把电脑主板烧坏了,没救回来,很遗憾。是一本特别好特别好的书。

  《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读后感(一):你会判他有罪吗?

  因为看了美国恐怖故事,所以特地搜了这本书来看。该书非常具有可读性,而且多为记述、探讨,鲜有褒贬、置评,读过会让你对辛普森案和美国法律制度更深一点儿理解。

  就像很多人赞同的那样,你认为辛普森杀人了吗?是的。那你会判他有罪吗?不会。

  《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读后感(二):本书的底层逻辑

  你是想花3天的时间看完这本书,还是花3分钟看本书的书评(逻辑与结论),虽然书很厚,但是整本书的逻辑与结论无外乎以下两点∶

  1.辛普森为何无罪:辛普森无罪→陪审团认为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其有罪证据被排除→警察有做为证的可能性→检察官知道非法排除规则且警察有可能做伪证并且依然让其出庭作证→警察经常作伪证并且很少因此受到不利后果并且能够制裁其所认为的“罪犯” 通常的定罪链条因为陪审团的出现而打破,因此陪审团的重要性导致此书十篇文章中有一半是讲述陪审团的 。

  2.任何对此案律师的质疑都可以通过控辩平等(平等武装理论加以解释)。

  《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读后感(三):读《合理的怀疑》

  书并不那么厚,但啃了三天,借助这本书和相关资料彻底了解了一下美国司法审判制度。 94年辛普森案发生时我还未出生,但这场“世纪审判”直到今天还“散发余热”,学者对此案的研究依旧未停,法学学子仍然使用此案入门美国陪审员制度。

  此案真相是什么并不重要,而在此过程中警方和控方的举动彻底暴露司法体系漏洞,我想最后辛普森被宣判无罪释放不仅仅是“梦幻律师团”致使,公诉方自身的披露更是无法让陪审团排除合理怀疑作出有罪判决。

  本书作者,也是上诉律师德肖维茨(虽然最后不需要上诉)将此书副标题取为“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意在探寻案件的程序而非实体。的确,辩方本就没有走入实体而仅凭攻击控方的程序瑕疵便可使陪审团无法作出裁决。 辛普森无罪吗?在诉讼程序上讲是无罪了,但我绝不认为其无辜,我依旧认为他就是杀人凶手。

  但观点如何不影响阅读此书,每每想到辛普森杀妻案我都恨控方之不争,因为他们的非法操作使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除伪造的外)也绝大数无法使用。这是一场完全公开的审判,控方的“不端”被全社会看在眼里,已然无法作出有罪判决。 作者在书中毫不留情的揭露警方作伪证、检查方视而不见、法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形,狠狠对美司法体系敲上一棒。

  本案的种族问题和性别问题无法避视,陪审团终究还是会受二者的影响当然种族影响更甚。不过,在证据充分的时候其实种族问题是没有可供考虑的余地的。

  纵观本案,“梦幻律师团”的辩护真可称一绝(如果忽视科克伦硬拿希特勒举例大打种族牌这一我不认同的点的话),特别是第一步冒险冒犯大陪审团而走预审程序这一步棋每每仔细回想都想为其大声鼓掌! 公众的声音称,金钱买到了本案的无罪判决,梦幻律师团的强大帮助辛普森死里逃生。 这里我完全赞同作者的观点(大意是):“富人治病时他花钱接受了最佳医治,没有人会抱怨。但是如果是同一位富人把钱花在为自己辩护上,他就被指控为歪曲制度。” 这种考虑是不应该的,这是我们自由市场制度所接受的。况且金钱救不了绝症,对证据确凿的被告来说,金钱也买不到无罪判决。

  辛普森无罪释放了,不是我所想看到的,但是发生这个结果不是辩方有多厉害——即使他们是梦幻律师团,而是警方和公诉方实在太不争气!也即当时社会背景下的司法体系实在是太过“黑暗”。

  (这本书给我带来的思考很多,本想写一篇优质一点的读书笔记,抬笔几小时写出来的都是小学生水平的东西,还是微博简记作罢。 )

思维导图

  《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读后感(四):证据法读书报告(1)——《合理的怀疑》

  辛普森案宣告了一个“罪人”之人无罪,相信绝大多数美国人,甚至主审法官兰斯伊藤都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他杀了妻子。国内也经常举辛普森案的例子来指桑骂槐地批评“资本主义民主”,这常常见诸政治思想教科书。辛普森是否有罪是一个法律问题,不能按照公众朴素的感情作判断,故笔者并不感到惊奇。因为正义女神是蒙眼的,她不理会道德与伦理,排斥“朴素的正义情感”。按照奥斯丁的观点,法律自身是一个完全自足的庞大系统,法律有自己的视角去审视判断事件。凯尔森也认为:法律与伦理道德是泾渭分明的,道德判断不会出现在法律这个自给自足的独立系统里。我们心目的“好人”和“坏人”仅是单纯的伦理认知罢了,法律并不考虑。

1.美国陪审团的构造:不服从权

  我们先审视一下美国司法制度的构造,特别是陪审制度。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和当事人主义,司法是当事人与行政权对抗,也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对抗。在英国陪审制度下,陪审团仅参与事实审,确定三段论的小前提;专业法官负责法律审,适用大前提最终得出结论。如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认定失实,有权裁决推翻不予采信或提请再审。美国陪审制度在英国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引入了另一组制衡:民主与公共权力的对抗,意味着司法不仅是当事人与行政权的对抗,也是民主对公权力的挑战。

陪审团有使得法律无效的权利,即便陪审团做出的无罪裁决看起来是基于大量有罪证据而做出的,法官也不能否决之一裁决

  陪审团反对的是法律的程序,而非实体,如陪审团不认同法律,他们也可以径直认定法律无效。如采美国陪审制度审理于欢案件,陪审团可以直接裁决中国的于欢无罪,法官也无权阻碍;即便一切证据都合法确凿,于欢成立防卫过当无疑,法官也无法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美国陪审团制度体现了美国宪政的不服从权和抵抗权。如果陪审团认为适用的法律是一部恶法,有权抵抗。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任何形式的政府如果对(保障权利)的目的产生消极作用,那么人民享有推翻政府的权利!——《独立宣言》

2.金钱是否会对判决产生影响

  控方必然占有更多资源:人力资源,技侦、警察、检察官;有权豁免证人,甚至威胁证人;跟着一群做伪证的警察。实物:控方占有并能够调动的资源和预算比辩方多得多。控方代表民意,具有先天的正义优势。法官大多是检察官出身,往往偏袒控方。故无论辩护团队再怎么强大也无法超越检方,而于之抗衡。

不受挑战的控方,与收到拥有创建平等竞争环境的辩方积极挑战的控方相比,发现真相的可能性极小。如果正义是为了保持天平的平衡,辩方必须拥有与控方同等的资源。金钱无法治愈绝症,对罪行清楚证据确凿的被告而言,金钱也无法买来无罪判决。

  辛普森花重金组建了梦幻律师团,由全国最顶尖的律师组成,包括作者德肖维茨。在审理中,律师团指出了检方的严重证据瑕疵和违法行为,才让陪审团做出了无罪裁决。德肖维茨承认,强大的律师团有较大作用,如果不是律师坚定地寻觅证据瑕疵,揭露伪证,恐怕辛普森已经坐上电椅了。中国诉讼法似乎患有恐律症,故刑诉法、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最多委托两人,似乎很担心律师团出现在法庭上,哈哈。 德肖维茨同时承认:重刑罚的锋芒往往针对贫困人士,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金钱雇佣律师,进而在强大的公共权力面前如同蝼蚁,这也是极大的不公平。但借助OJ案鼓吹限制富人预算的举措绝不能扭转此种不公平。证据比律师的巧舌如簧更重要对辛普森案而言,金钱发挥了作用;但金钱未必买得到无罪的判决,除非事实模糊足以产生无罪解释的程度时,才能买来无罪判决。

3.非法证据和“合理怀疑”

  在预审时梦幻律师团指出了大量的非法证据:(1)帕瑞缇护士的证词。护士在预审中,宣称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7.9-8.1毫升的血液。但她在被询问中,含糊其辞,无法准确回忆体积。控方只能解释其中的6.5毫升的,出示了讨论录像:护士仅抽取了6.5ml,但陪审团对控方的解释持怀疑。(2)福尔曼和其他警察的伪证。警察声称进入辛普森的住宅是为了告知他前妻的死讯,但他们是翻越围墙进入的,这一点不符合常理。陪审团成员以非裔居多。了解过警察篡改伪造证据,不端行为。而且,福尔曼警官是种族主义者,给陪审团留下的不好的印象。(3)沾血的袜子。1.5毫升的血液消失;袜子的血迹含有抗凝剂,而血液是不可能有此类物质的,证明是人为滴入的;迈克尔巴登与德肖维茨在实验室里,亲眼看过袜子,发现并无血迹,但此后神秘沾了血迹;如果是溅到袜子表面,血迹应该不会呈现于另一面,但袜子两面均有相似血印;袜子未沾到来自犯罪现场的其他物质;DNA浓度高,但袜子在自然环境里较久,却未产生损耗或讲解;(4)手套。控方未给出合理的解释。手套是福尔曼搜集的还是伪造的?陪审团认为:基于他的人品,因此他的证词是不可信的,更愿意相信他伪造了证据。包括白人陪审员均认为手套证据可能是伪造的。疑点:手套是潮湿的;手套附件的草地没有沾上血迹;手套不适合辛普森;手套有白人的毛发(不是来自福尔曼的)。 荒唐的是,就连把“排除合理怀疑”发挥到极致的美国,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合理怀疑”的含义非常含混,判例认为:“不会比陪审团更清楚”,等同于未回答。“合理怀疑”只能见之于个案:“在对诉讼中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的比较和考虑后,陪审团不能说自己对被控告的事实到达持久确信有罪。”德肖维茨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定义了“合理怀疑”:

我点餐,点了一盘意大利面。我在吃的时候发现一只蟑螂,我随即又发现一只。我仔细观察一盘面,说:有13只蟑螂,这毫无意义。如果你发现一只,它就在那里,这是一个有或无的问题。只要我们相信控方的某些证据被故意篡改过,我们就应该怀疑其余证据。

  非法证据也称毒树之果,各国均在诉讼中予以排除,许多国家甚至直接写入本国宪法中,与“无罪推定”原则并列之,如《日本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拷问及实施酷刑】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及酷刑。第三十八条 【对自己不利公述,自供的证据力度】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以强迫、拷问或威胁所得的口供,或经过非法的长期拘留或拘禁后的口供,均不得作为证据。任何人如果对自己不利的唯一证据是本人口供时,不得被判罪或课以刑罚。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源于英国,但英美两国采用不同态度,英国只是单纯摘果但不砍树,排除特定项目的证据,甚至在其具备一定真实性的前提下予以采信。美国则“既砍树又摘果”,直接完全排除,意味着只要有一项证据存在违法取证,意味着全部证据均是违法的,故直接否认。司法权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人给予制裁,更是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这一点体现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笔者尝试归纳一个定义:让你确定无疑地认为被告是有罪的,实质地将无罪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辩护方和被告人。 马尔普诉俄亥俄州政府案确立了:法院必须排除借助违宪手段获取的证据,此判例却导致了警察伪证的泛滥,因警察必须借助证词来补强搜查行为的合法性。该宪法判例无法自动执行,需要法官执行,但法官群体基于公共利益或纯粹的政治目的而默许伪证。法官们对此大多持仁慈态度,认为:伪证是可接受的,乃至必要的。加之法官从未应采纳伪证而受处罚。

4.辛普森案对警察伪证的修正

  辛普森案件前,伪证已经成为美国司法制度的必需品。警察受过专门训练,加上警察与检察官之间相互包庇(潜规则)。检察官对此视而不见,从而暗中鼓励。因为惧怕警察告发自己,因此检察院往往予以放纵。对于辩方而言,证实侦查阶段的伪证非常困难,难以被证实:因为检察彼此会袒护。根源在于:结果成为了手段正当的理由,程序沦为了单纯的工具。德肖维茨曾尖锐指出这一现象的普遍性,但遭受了来自政府,同行、普通民众的谴责。 辛普森案成为改写警察伪证的前奏。如果在预审期间,警察说出了真相,法官或许可以认定加入院内提取手套的搜查是合法。如果裁判者不正视警察伪证,陪审团考虑这个问题。辛普森案陪审团主要是黑人,因而他们不愿相信“陈述流利的白人警察”。伪证的影响:侵害自由,对法律执行不利

5 陪审团:种族(racism)

  辛普森案中,12名陪审员8人是黑人,只有2名白人,其余为亚裔或南美裔。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因为黑人遭受白人歧视,故必然同情黑人被告,做出有罪判决的可能性极大。事实上,非裔陪审员做出有罪判决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他们需要顶着种族压力证明自己没有偏袒特定种族,做出有罪判决是最好的证明。如果换成了白人为主的陪审团,白人会基于内心的“政治正确”偏袒被告。事实上,以非裔陪审员为主的陪审团是检方所希望的,因此检方事先将案件移送至洛杉矶法院审理。

6 辛普森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1)辛普森案引发了许多法律制度改革的诉求,如:取缔陪审团,采用职权主义模式;降低合理怀疑标准的盖然性标准,采用更简单的证据标准;限制律师费用等。

每一次,越容易定有罪之人的罪,相应的越容易定无辜之人的罪。美国司法制度并非完美,但没有从根基上被破坏,再说了辛普森案是经历了正义的程序得出的。

  (2)陪审团可能左右审判,因此受到很多人的批评,借此主张引入职权主义模式。贪污的官员、糟糕的议员也是普选的,但为何没有人反对普选制度民主制度?

以我的经验,多数陪审团比法官表现得要好。他们更诚实,更少受外界干扰,更真诚地审理。法官是选举的,或终身任命的,他们受权力的影响较大,权力完全能左右法官,但无法完全左右陪审团。

  (3)关于媒体与司法制度。我经常上庭审直播网观看记录,发现了许多司法制度的龌龊:法官穿着短裤坐堂审判、律师直接向法官行贿、法官趴在桌子上睡觉等等,公开有助于司法者的自律。

在民主体系中,公众有权看到制度的运行和停止运作。摄像机通过公开保持制度的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