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在·对等·泛爱》读后感精选

《自在·对等·泛爱》读后感精选

2020-11-20热度:作者:hchj5.com来源:好词好句网

话题:自由·平等·博爱 读后感 

  《自由·平等·博爱》是一本由詹姆斯·斯蒂芬著作,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304图书,本书定价:26.00元,页数:2007-11,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自由·平等·博爱》精选点评:

  ●在读,感觉读后再看密尔的书会更有感触,这恰恰也符合密尔的自由原则

  ●真正的收获是对所有称为必然的事物都应作出批判性思考同时对密尔著作认识更为深刻。

  ●比较喜欢这种风格

  ●现实感极强,虽然有历史的局限性,但是正中要害的还是不少,有时候会怀疑,柏林的积极与消极之分恐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理论无法配合现实的修正,即便如此,分歧还是根本性的,乐观与悲观的距离有多远,自由与保守的距离就有多远。冯克利的译笔里有兴趣和热情,这大概是他和大多数译者的区别所在。

  ●信言不美

  ●讽刺的是,作者的侄女却说,决得约翰密尔的论断更亲切一些.......

  ●读了一点,中断了一些时间没读,便难以继续了。

  ●自爱是一切基础,是终极基础。颠覆之作。其实这些只需扎扎实实生活而不要被洗脑就能得到的体验。

  ●斯蒂芬告诉了我们有了良好的道德之后我们应该怎么办,但是他并没有提出一种比密尔更高明的能使真理脱颖而出的方式,他关于宗教的议论难以让人满意,甚至可以说是自相矛盾的。

  ●冯克利先生的译笔真是不一般

  《自由·平等·博爱》读后感(一):对照密尔读

  单独读,觉得他言之成理。

  对照密尔读,才知道他歪曲密尔,自说自话。

  忽略那些歪曲密尔的内容,他的言论仍然包含部分的真理。问题是,他的那些部分真理,比如对于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的认识、对于历史人物的情境化评价、包括言论政策中的功利考虑(即利害而非真/误考虑),密尔都不是没想到。

  真是高下立判啊。

  冯克利先生的译笔,真是不服不行。

  《自由·平等·博爱》读后感(二):信言不美

  人格课上,问同学:你觉得自由、平等、博爱分别属于男性化特质还是女性化特质?你觉得这三个理念怎么样?

  某童鞋回答:自由:男,平等:男,博爱:还是男。

  原因:女性无法自由,平等仅仅可以去追求;虽然可以爱,但是一旦有有了家庭,女性无法博爱。

  信言不美。就像这个童鞋所观察的一样,自由、平等、 博爱的理念并不是不容置疑的普世信条。这位童鞋从性别角色的角度出发,认为三个信念其实不过是男性社会中的思想产物(有点女权主义的思想)。

  而在1859年,有一位非常出名的法学家对这三个理念进行了更为宏观的整体分析。他就是Jame Fitzjames Stephen,以对自由、平等、博爱的思考而出名。

  在他看来:自由作为服务与社会福祉的要素之一,本身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因时因地而有利弊;平等与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因各人资质与所处环境的不同,自由造成的结果恰恰是最大的不平等。人类因为不可避免的利益之争,及对社会前景和真善美的不同理解,也不可能达致博爱的境地。

  还是信言不美。所揭示的现实图景不甚美丽,但也许更加接近现实。

  《自由·平等·博爱》读后感(三):自由·平等·博爱,是否不加以思考就可以接受

  按我理解斯蒂芬的意思如下:

  自由是个具体的词,中性而非褒义的表达应该是“不受约束”,模糊笼统的自由未必是好事。

  平等并非世界的本来面目,人生而有各种不平等的属性,而且无法也不应该抹平。

  博爱是一种古怪而令人厌恶的情感,或者会蜕变为自以为博爱者对其反对者压制的噱头。

  他关于男女平等的方面的论点论据的确相当的过时。另一方面,关于具有才具者对他人的强制也有些过于鼓吹贵族主义而贬低平等和自由了。我觉得他那种数百万人中才有一个的智者和强者有权规范他人的道德和行为的说法容易成为像希特勒那样的极权独裁者的幌子。虽然按照他在其他方面对英国传统的自由制度的热爱来说这样并不可能,不过这是另一层面的事。两个层面何者为基础,是有矛盾之处还是可以相互独立我还没有弄明白。

  作者的特点就是以经验和自己对概念的定义出发,直接探讨那些重大的问题,所以不需要什么深厚的知识背景也能多少明白他的意思。缺点在于以辩驳和批评为主,难以看到作者本身支持的理念,所以也难以进一步加以讨论。

  作者对密尔的批评据编者的序言说有几个误解之处,我没看过密尔的原著,不知所指何处。不过好在作者的论述是独立自成体系的。因此不必把本书看作成对密尔的批判,而只看作一位英国殖民时代法学家的独立思考,也同样有不少收获。毕竟“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流行已久,却难得看到对其具体含义的思考。

  最后的附录二不可不读,有难得的对作者理念的正面阐述。

  《自由·平等·博爱》读后感(四):“自由?平等?博爱”的注脚

  从实际意义上来说,斯蒂芬先生的批判其实不是对“自由、平等、博爱”的反对,而是反而成了其的一种具体的限定与解释的补充。

  他指出,某些道德或宗教其实与自由相悖,而国家的发展也并不一定要依仗自由(比如说罗马帝国)。其实,从美国式的民主自由经验中,可以看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有限制下的自由。而自由同样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这个国家里的国民一致接受它,并能主动遵守由此而来的规范。自由的前提是确定平等自由的一套秩序,且这套秩序必须合理,让民众接受。这样的自由才是好的自由。

  可以看出,其实我在赞美的是美国式的自由。很让我惊叹的是,美国宪法是在制定后才拿去征求人民的认可的,但是美国人却在几百年里一直遵循了自由平等民主这一信条。这让我不知是应该敬佩美国国父们的智慧,还是美利坚这一整个民族对自由的热爱了。

  个人认为,斯蒂芬先生在这个部分里过分强调了道德与宗教的作用。他常常挥舞道德大旗指责自由可能导致的“过错”,仿佛世界上只有一种绝对的道德,这无疑是与崇尚法治的我的理想相悖的。但不可否认,世界上仍有许多地区仍然如斯蒂芬先生描述的那样在运行。一个国家的制度应该是以国民的情况与素质决定的:)

  题外话:既然将自由民主的信条看作需要民众基础作为前提,那么如何看待一个民主国家通过强制干涉手段改变独裁国家性质的行为?这难道是合理的?难道不是强奸民意?

  关于平等,斯蒂芬先生说,平等是不可能达成的。他貌似引用了男女差异作了绝大部分的辩护,这显然有失偏颇。同时我认为平等是一种政治权利与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等级、标准、待遇、能力上的平等,而且这种平等同样要建立在群众认可的基础上。

  题外话:想起毛泽东的男女平等观,把女性看作与男性平等的劳力,让她们承担沉重的苦力活,甚至连产期也不给她们特殊的照顾,实在是一件很恐怖的事情。

  博爱,其实斯蒂芬先生也发现,看上去与自由、平等是有些相悖的。自由的前提便是价值观的多元化。因此我将正确的博爱理解为对不同信仰的包容与限制,而非共产主义式的价值观的统一。

  这是凭印象写下的一些总结,毕竟书已经看完了很久,下面把看书时做的笔记录入如下,不结合书中具体词句可能有些地方略显突兀,请自行挑选阅读:

  [第一章 自由概说]

  1/P27 我认为,假定对方承认某个观点,再驳斥此观点,是达不到驳斥对方的效果的。

  2/P27 如果女人选择迫不得已的结婚为避免的灾祸是由某人直接导致的,那么此人限制了女人的自由;若此灾祸不由特定的人直接导致,那么不能说她的自由被限制了,同样:

  3/P27 宗教与道德中关于激发恐惧的内容的表达属于言论自由,它不针对个人,因此不算侵犯他人自由;而且,人是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宗教与道德中内容的,信则惧,不信则无畏,这与关于种族问题的精神相通:你可以发表关于某种族特点的言论,但不能将其强加于种族内的个人。

  4/P28 我也认为,对某个信仰的笃信严重影响了斯蒂芬先生的推演。对道德与信仰约束力的强调同样如此。我认为,密尔先生的理论恰恰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道德与信仰是有力的约束,但决不是严格、可信的,因为个人的道德或信仰不适用于所有人,而只有法律是强制性的,是可以信赖的。这条原则不适用于道德或信仰。

  5/P30 我相信,一个好的制度有赖于完好的道德,但它无法直接控制道德。

  6/P30 它(“对不道德行为的限制是保护社会免于毁灭性影响的主要手段”)也许是主要手段,但并不可靠。

  7/P30 (“如果他的学说是正确的,它就应当可以得到证明。没有证明,是因为他不正确。”)这句话的逻辑错误是:将可以完成等于已经完成。

  8/P30 再次强调:道德与信仰的强制作用只作用于选择接受它的人群,因此不是真正的强制。

  9/P32 我想说的是,如果斯蒂芬先生坚持认为道德与信仰是适用于所有人的强制性手段,那么他已经主动侵犯了密尔所说的思想自由。

  10/P34 这里我有一个个人的问题,即由少数人制订的法律,为何要普适于由多数人长期积累形成的道德呢?

  答案或许是:少数人的思考,相较多数人无意识的积累,是更加理性的,而积累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自然是非理性的。

  11/P35 这里有一个有趣的问题:一群宣扬自由民主的人打破了某个区域内的专制统治,改变了习惯专制的人民的生活,算不算侵犯了人民的自由?这里的矛盾是:也许习惯专制的人民并不认为所谓的“自由”是天赋人权。他们,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归入“并非各项能力成熟的人类”。这也许圆了密尔先生的理论。如果忽视了这一点,那么只能解释为:这种手段并非合法,却有效,就如从假命题得出真命题有效一样。

  12/P36 斯蒂芬先生的态度令我不由想起庄子。庄子大肆批判孔子,却从不激起孔子的正面回应,一些误解从此保留下来。这样的以文论战德距离感使他们的形象显得可爱:)

  13/P37 这个界限不好划,更多是一种感性与时代的选择。

  14/P37 题外话:我所说的话,更多地是基于一种对美国式的政治思想的认同的前提下的,常常下意识地以美国为参照。

  15/P37 所以说这个政治思想在美国成功的原因在于推行它的人们——华盛顿、杰弗逊等人是认同它,是接受“人人平等,不存在可以导致政治权利高低的智力差异”的。

  16/P38 很简单:美国宪法生命的“人人平等”的精神严格上适用于它的国民。(打个比方,)在一个国家内普遍推行“人人平等”不代表查理曼认为撒克逊人,阿克巴人认为印度人,美国总统认为伊拉克人接受“人人平等”的观念。

  17/P39 这里有一个悖论:权利的自由(互不干涉的自由)适用于接受“人人平等”这个规则的人们。“人人平等”实际上也只是一种信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独力宣言》的起草者们将其称为“不证自明的”。

  18/P39 “人类”的否定为“任何人都无法”:我难以忽视这个逻辑错误

  19/P39 这的确是这种思想的一个倾向。即每个人都应该理性地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事实是:每个人都会有这样那样的不理性,但只要他接受“人人平等”的规则,那么总体上他应当被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来看待。

  20/P40 在一个每个人都接受理智的社会里是有道理的。

  21/P40 代议民主制并非完美,它也不过是一群接受这个规则的人奉行的制度。

  22/P41 “暴力受到引导”说得好,实际上政府的强制,如征税,是(在美国依然)在民众许可的范围内的。否则民众不会接受一个政府。但这并不说明强制是政府的意愿。对民众进行许可范围内的强制便是政府的职责与角色。

  23/P41 林肯运用暴力的结果,对于民众来说不一定是好的。

  24/P42 这的确是“民主”可能走向的极端。仍是那句话,制度的成功有赖于民众的道德信仰,但无法直接对其施加影响

  25/P42 所以说这是代议制民主的一定程度上的优势,即民众选择意见,精英选择方法。但要重申的是,自由并不代表没有强制和一个统一的方法。

  26/P43 实际上,以美国为例,宪法的精神是在一定程度上强制美国公民接受的。而这算不算侵犯思想自由呢?

  27/P43 继续以美国为例:“人人自由平等”作为美国的政治思想已经写入了《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按照宪法的精神,人们主动集结起来要求建立联邦政府,且立下了许多法律。政府,依照他的角色,有一定强制性的举措。那么假定现在有这样一个人,他是在政府之后出生的。他说:“我不接受宪法,不接受人人自由平等,我不相信政府,不支持政府向我收税,不喜欢这样的法律,我宁愿自己找个与世隔绝的地方活着。”对他来说,法律与政府是否在他们所说的意义上“侵犯了这个人的自由”?

  28/P43 基本上我接受密尔的观点。同时会因为他的观点在美国宪政的体现而时常将斯蒂芬先生批判的对象假想成美式宪政思想。为可能导致的误解致歉。

  [第二章 论思想与辩论的自由]

  29/P44 密尔似乎在这里认为言论自由的意义在于真理越辩越明,事实上我认为没有什么绝对真理,每个人在不限制他人的前提下,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不可剥夺。

  30/P47 显然密尔这里指的是自己的正确与他人的错误,合理指的是对他人而非自己合理。

  31/P48 显然,密尔先生的错误是,言论在这里不能以真伪划分,而应该以个体地有利或有害划分。

  32/P50 (“然而,个性在我们中间并不吃香,我们正走向中国人那种千人一面的局面。”)我只能说这句话牛X……

  33/P51 至少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可以选择迎合多数或否。他们在更大程度上对自己负责。再再次重申,制度依赖于道德而不决定道德。

  34/P51 这一点是对的,即自由不代表进步,它仅仅是一个较为理性的社会规则。但不理性不代表不能产生好社会。什么好,什么不好,谁知道呢!

  35/P51 多样性不一定好,但更可能指明方向。自由仅仅意味着禁止压制个性,而非主动增加个性(有如进化论……笑)。

  36/P52 显然,斯蒂芬这里列出的并非思想上的直接限制。

  37/P53 这种精神,若仅仅是作为一种精神。确定无疑;若是落实到了行动,却无法说明什么是对的而什么是错的。

  38/P55 独特意见中可能隐藏着不为大多数人所知的善,并非独特本身是善。

  39/P55 斯蒂芬先生犯了同样的逻辑错误。“人们对利弊的判断不值得信任”并非“任何判断都不值得信任“,而是“这些判断不总值得信任”。

  40/P57 斯蒂芬先生的诡辩令我想到了一个理论:在一个每个人都理性的状况下,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即共产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每个理性人必须在最初做出选择,如果他愿意保有自己完全的自由并为自己的所有行为负责,那么他到资本主义国家生活,如果他不能负起这么大的责任,那么他到共产主义国家生活。这主意避免了密尔与斯蒂芬先生之间的分歧。

  41/P58 (接40)修改一点:理性人为自己作出选择的方式已经是一种十分资本主义的分配了。与之相对的共产主义的方式是:由地球政府对每一个人做出裁定:如果你是完全理性的且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你去资本主义国家,如果我么认为你不能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那么,来共产主义国家吧!

  42/P62 斯蒂芬先生对密尔的反驳方式可简单归纳为:

  密尔说:“我们应该遵照A。”

  而斯蒂芬先生说:“A不总是好的呀!B不总是坏的呀!”

  而这可算得上是一种反驳么?

  43/P64 去吧去建设宗教国家吧。你和你的人民会活得很好。

  44/P69 这番话明显表示了斯蒂芬先生对其所倡导的宗教与道德的不自信。难道您认为只有强制才能使道德得到弘扬传播?难道没有了强制人们会抛弃道德?

  45/P72 但是什么是正确的?

  46/P83 弘扬是传播的一种手段,但传播不代表强制。

  47/P92 你已经侵犯了A的权利。

  48/P94 我倾向于认为,只要不针对个人,即使宣扬自杀等等,也是自己的表达自由。

  [第三章 论世俗权利和宗教权利的区分]

  49/P98 你可以把“宗教”这个词用“信仰”替换掉吗?

  50/P103 病人出于自己的目的接受手术,这个强制可不是外科医生施加的啊!因为不管换了哪一个外科大夫都会认同这条现实啊!

  [第四章 自由学说在道德中的应用]

  51/P115 斯蒂芬先生总是提出这种令人啼笑皆非的条件假设。

  52/P127有趣的问题:我们法律的制裁是为了惩罚还是预防?我认为张三和李四应该判同样的刑……谁来解释下?法律的意义到底是什么?

  (补充52:如果法律是为了惩罚,那么一个偷东西的绅士应当比一个偷东西的流浪汉受到更重的惩罚;如果法律是为了预防,那么一个偷东西的流浪汉应当比一个偷东西的绅士受到更重的惩罚!法律的意义到底是什么?)

  53/P129 回到在概说中提出的问题:一个不认同法律的人,是否可以认为该法律的强制性侵犯了他的自由?

  54/P129 我倒不大赞同关于私生子的这条法律。

  55/P145 有两种自由。第一种自由与专政一起,类似于离心力与向心力的辩论;而第二种自由是,地球有权利决定,它与太阳之间需要保持一个什么样的距离。

  56/P148 这使得这本书更像“民主”的批判而非“自由”的批判。

  57/P148 财产上的平等导致不自由,但至少应当保证权利与机会的平等。

  [第五章 平等]

  58/P159 信则合理,不信则不合理。

  59/P169 有待商榷。

  60/P174 观点中不包含这条假设,且对这条假设的判定也是见仁见智。

  61/P180 您是不是在说,美国内战前,南方安定的奴隶制秩序十分令人满意?

  62/P187 重要的是统治者是否代表人民意愿,而非统治者本身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63/P192 如果民众的意愿是持久的,那么选出的执政思路也应当是持久的。

  64/P196 这一点倒是不错。

  [第六章 博爱]

  65/P214 共产主义?